石市出台关于出租汽车管理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2008-10-10 9:13:25 石家庄日报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委员,对《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初审调研。该《条例》获得审议通过后,将成为我市关于出租汽车管理而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现实问题亟待法律规范

    据了解,目前我市市区在册登记的出租汽车6710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25家,从业人员约1.5万人,年客运量超过1亿人次。各县(市)、矿区共有出租汽车2284辆,公司29家。

    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敏感性强。从现实情况看,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的建设发展还存在和面临法制建设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素质有待提高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乘客权利与义务有规定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中指出,该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租赁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同时对出租汽车市场主体也做了明确界定,以便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管理。

    该《条例(草案)》还按市、县两级设定了管理体制,并提出我市出租车行业发展的原则为由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总量控制,以保证出租汽车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同时,还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资格条件、从事客运经营的申办程序、办理营运和停歇业手续等作了详细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技术标准、车辆的设施设置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条例(草案)》还专门设置一章,从权益人即乘客主体方面赋予其权利与义务,在相应的自身权益、履行的义务以及纠纷的调解、失物的查找和权益的救助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汽车租赁将得到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租赁业务在我市发展很快。到目前,我市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已达20家,租赁汽车已近1000辆,占市区出租汽车数量的16%左右。由于目前我市尚未对此统一规定和管理,非法经营、骗租现象、车辆技术不达标以及扰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等问题十分突出,不仅制约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全市出租汽车市场的秩序和规范管理。

    因此,《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就此问题加以规范。从租赁经营的条件、申办程序、租赁经营收费、租赁经营的范围做了规定,以利于汽车租赁业和出租汽车市场的有序发展。

    同时,该《条例(草案)》还重点加大了对“黑车”的处罚力度,目的是杜绝或减少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中联参加了初审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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