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系列房产优惠新政 鼓励居民购房


2008-11-14 9:21:35 河北日报

    12日下午,省建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当天出台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其中,减免住房交易税费、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政策,将对刺激房产需求、鼓励居民购房发挥作用。《意见》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意见》要求,自2008年10月27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由于优惠的税收和信贷政策都是针对普通商品住房制定的,为了鼓励居民购房,《意见》对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给予适当放宽。根据国家文件规定,2005年我省界定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1.2倍以下。针对近几年住房价格变化较大的情况,《意见》提出,设区市、县(市)可对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标准适当上调。由此,扩大了享受优惠税收和信贷政策的商品房供给量,增加消费者的挑选余地。

    在刺激消费需求的同时,《意见》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增加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比例。

    省政府冀政〔2007〕95号文件明确: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但是从目前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要来看,25%左右的实物配租率偏低;由于市场上适合低收入家庭租赁的小户型住房较少,部分低收入家庭虽然领取了廉租住房补贴,但仍难以通过市场租到适合的住房,居住条件并未得到真正改善。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提出,到2010年底,各设区市、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率达到50%以上,全省共筹集廉租住房5万套以上,筹集方式包括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配建比例为普通商品住房5%,经济适用住房15%)、集中建设和购买、租赁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仅此一项,政府将投入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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