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政府近日出台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2008-11-3 9:24:47 河北日报

    近日,邯郸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邯郸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邯郸市教育局相关人士介绍,这是我省首部关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及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对处理食物中毒事件作出规范

    《办法》规定,统一建立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学校要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在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应采取包括立即停止食堂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等措施。

    ■食堂承包者须缴风险保证金

    为预防经营过程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经营者不愿意或无力支付受害者住院费用或赔付,而把风险转嫁到学校的情形发生,《办法》要求,学校食堂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根据所承包食堂规模在合同中约定,承包者向学校缴纳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发生学生集体用餐中毒事故后的救护和救济。《办法》规定,学校与社会饮食企业(个人)签订食堂承包合同时,应当根据所承包食堂规模在合同中约定,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由承包者向学校缴纳5万元风险保证金;就餐人数在500至1000人的由承包者向学校缴纳10万元风险保证金;就餐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由承包者向学校缴纳15万元风险保证金。

    ■幼儿园食堂不得对外承包

    《办法》规定,幼儿园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或变相承包。引进社会饮食企业(个人)经营食堂的学校,要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针对学校食堂承包后,学校对承包者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问题,《办法》提出了食堂管理“新模式”,即“学校食堂要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此外,在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与监督方面,《办法》规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食堂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者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负直接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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