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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小均委员
(本网特派记者 彦敏)国家税务局等部门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孔小均委员指出:《教育法》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择校费合法化则意味着:“营利”合法化,这就违反了教育法。 他分析说,国家明确提出,小学、初中不得设立重点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需要收择校费。即便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也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税务部门征收择校费营业税这一规定,其初衷也许在抑制择校费,然而结果却必然事与愿违。”孔小均指出,这一规定使择校费合法化,进而就肯定了教育产业化,其后果必然使教育乱收费火上浇油,使教育公平更难实现。 为此,他呼吁,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应尽快取消“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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