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小均:“择校费征收营业税”悖离了《教育法》(图)


2006-3-13 9:13:42 本网

孔小均委员

    (本网特派记者 彦敏)国家税务局等部门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孔小均委员指出:《教育法》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择校费合法化则意味着:“营利”合法化,这就违反了教育法。
    他分析说,国家明确提出,小学、初中不得设立重点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需要收择校费。即便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也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税务部门征收择校费营业税这一规定,其初衷也许在抑制择校费,然而结果却必然事与愿违。”孔小均指出,这一规定使择校费合法化,进而就肯定了教育产业化,其后果必然使教育乱收费火上浇油,使教育公平更难实现。
    为此,他呼吁,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应尽快取消“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作者:彦敏

责任编辑: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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